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国务院: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 努力解决融资难问题

发布日期:2016-12-06 10:12:18     来源:江淮机电网      编辑:王杰

  江淮机电网记者近日从安徽省经信委获悉,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到农村开展创业创新给予政策支持。
  




《意见》指出,重点发展规模种养业、特色农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其他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意见提出,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典质物范围等综合措施,努力解决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融资难问题。
  

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典质贷款试点,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和资产。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探索权属清晰的包括农业设施、农机具在内的动产和不动产典质贷款业务,提升返乡下乡人员金融服务可获得性。
  

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加强对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返乡下乡人员的金融服务。
  

加大对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信贷保证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保险、畜禽水产活体保险等创新试点,更好地满足返乡下乡人员的风险保障需求。
  

《意见》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扶持政策措施:
  

一是简化市场准入,设立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改善金融服务,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典质贷款试点,探索开展农业设施、农机具、生物资产等典质贷款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信贷保证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保险、畜禽水产活体保险等创新试点。
  

二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已有财政支农政策扶持主体范围、现有创业政策支持范围和担保支持范围。落实用地用电支持措施,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依规和当地农民合作利用宅基地改建自住房;农业、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三是开展创业创新培训,实施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培训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完善社会保障政策,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可在创业地按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对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支持参与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和运营。依托现有开发区、农业产业园、农民合作社等,整合创建一批返乡下乡创业创新园区(基地)。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重要意义,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予以统筹安排。要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明确推进机构,建立协调机制,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江淮机电网相关阅读:


商务部新闻发布会 就出口管制等议题交换意见


安徽建材工业严禁新增产能

分享到:0

安徽省机电行业协会微信公众号

江淮机电网微信公众号

Baidu
map